![]() ![]() ![]() |
出处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7-05-01 10:59:44 您是第0位浏览者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
沪教委基〔2014〕56号 |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
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教育局:
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《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一司函﹝2014﹞32号)要求,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梳理在校学生学籍情况。各区县教育局要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,对在校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梳理,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本校在读学生均有学籍。对于本市户籍和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无学籍学生,由学生就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;其他无学籍学生,由就读学校要求学生返回户籍地就学;高中学校须确保学生在读和在籍一致,对于不符合本市普通高中招生和转学条件的无学籍学生,由学校负责劝退。
二、及时建立学生学籍。全市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当年度各学段招生规定做好招生工作,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,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且已注册学籍的学生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要求,在完成招生且学生报到注册后立即为起始年级学生建立学籍,高中学校须按照市、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单,为已报到注册的起始年级学生建立学籍。不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无学籍本市户籍学生,由其户籍所在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应学校接受学生就读并建立学籍。
三、完善学生转学工作。全市各中小学要认真按照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教育部“一人一号,终身不变”及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要求,做好学生转学工作。中小学在办理学生转出手续时须为学生提供全国学籍号,在接受转入学生时须要求学生提供全国学籍号(从境外转入并首次入学的学生可不提供)。学校不得接受未办理转出手续的学生,不得接受无学籍档案学生。
四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。市教委将建立通报制度,每学期对本市各区县学籍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通报。
附件: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《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》
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
2014年6月6日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| 2014年6月12日印发 |
附件: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《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》_看图王.pdf
上一篇: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
|